什么是豁免管理?
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和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予以公告。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申请豁免管理的需满足的条件:
1、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2、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
3、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豁免的X线设备是按什么要求管理的?
按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